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银西高铁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山水沟村段开工建设以来,被告人王金玉为了承揽高铁建设工程,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利用其担任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山水沟村二队队长的身份,多次纠集被告人王志林、丁小平、王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高铁施工人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银西高铁的建设秩序和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被告人王志林除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以外,还伙同被告人王志龙、王自明、王志有、王西麦、郭锐、王龙、王志雄对银西高铁项目的施工物资实施盗窃、抢劫。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志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金玉、丁小平、王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47369元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吴忠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黄英 党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