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宁夏同心县法院对周仁奎等18人涉恶及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仁奎在先后担任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与时任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马某伏、周某海、周某红、周某虎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在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一带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仁奎、马某伏等人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仁奎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产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仁奎、马某伏等14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仁奎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明知亲属不具有土地承包资格,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周仁奎犯敲诈勒索罪等4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1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责令被告人周仁奎等14人共同承担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费用共计360余万元,违法所得129万元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