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对吴永国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左右,被告人吴永国在永宁县南市场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时与被告人姚杰、陶文成为“师徒”。2009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开始在永宁县从事“二手车”交易及非法放贷活动,并逐步纠集、拉拢被告人姚杰、陶文、张刚、王志军、王少东、谢江等人参与或合作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永国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成立名为二手车交易,实为非法放贷的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刚、王少东等人受雇于该公司。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并滞留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及采取强迫他人处理抵押物、敲诈勒索财物、非法窃取财物等手段非法催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为逃避打击,利诱、贿买举报人作虚假证明,谎称举报不实。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永国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吴永国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永国、姚杰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