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由于党的各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本条明确规定国家监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委的工作、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的工作,为落实纪委双重领导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的本义是率领并引导。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全国监察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率领并引导所属各内设机构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切监察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领导。在监察法中确立这样的监察机关领导关系,能够保证“全国一盘棋”,保证全国监察机关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依法履职。
另一方面,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除了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外,还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监委的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领导。地方纪委监委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在监察法中确立这样的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有利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使职权。(记者 张贺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