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驻机构设置上,本条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给监察派驻制度留下了较大的制度空间。派驻或者派出的范围,具体包括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
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行政区域,主要是指街道、乡镇以及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地区、盟等区域。派驻或者派出的组织形式,具体包括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监察委员会是设置派驻、派出监察机构还是监察专员,应遵循实际需要,根据监察对象的多少、任务轻重而定。
在领导体制方面,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独立地位。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监察机关能够通过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不同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的监察对象情况。
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与本级纪委派驻或者派出到该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的纪检组,也应当合署办公。
2018年,经党中央批准,根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新设或更名的,派驻机构名称作相应变更。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记者 张贺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