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指定管辖原则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
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报请提级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因法定事由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监察事项;(2)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以及自己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
(记者 张贺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