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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医废处置监管新规
2020-02-12 19:19:02   
2020-02-12 19:19:02    来源:宁夏日报

  ●医废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转移处置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2月12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废处置及监管工作,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废处置和环境监管,最大限度降低新冠病毒在医疗机构收集存放、收运处置过程的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医废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预防、消毒隔离和职业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废产生后的分类收集并及时将医废交由医废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机构涉疫情生活垃圾设置单独的收集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医废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医废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收集及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集中处置单位要切实承担医废处置的主体责任。“疫情期间医废处置管理,主要从收集、暂时存点设置、交接、转运、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对疫情医疗废物喷洒消毒后要使用双层的专用包装物进行密封包装,做好标记,密封后禁止打开。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管理医废暂存点,医废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专人进行管理,在医废暂存点单独设置区域,用于贮存医疗机构内疫情相关医疗废物,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实行单独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负责医废集中处置单位要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双重监督检查,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并负责日常医疗废物的处置,确保环境安全。(记者 李锦)


【编辑】:尤天竹
【责任编辑】:孙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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