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陈某丽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陈某丽经营某保健品经销部。今年1月,王某、陈某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进大量口罩进行销售。2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扣押两人尚未销售的口罩55906只。经鉴定,二被告人销售的口罩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已销售金额为97816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57948元,总计1557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丽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陈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陈某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辉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