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全媒辟谣
高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该由谁担责?
法院:实习单位担责80%,学校担责20%
2022-08-12 13:36:56   来源:新消息报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慎受伤造成伤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8月1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5月,某职业技术学校大三学生张某与所在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录用张某到实习单位进行跟岗实习,期限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不料,2019年2月的一天,张某在实习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若干。经鉴定,张某视神经损伤,后遗右眼盲目五级,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伤残等级属八级、十级。出院后,张某与实习单位、学校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由实习单位负责张某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对张某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范教育,不安排张某从事跟岗内容以外的危险工作等,并应指派专业指导人员负责其实习期间的技术指导工作。但张某在从事实习单位工作中滑落摔伤,实习单位未能尽到协议书约定应尽的职责,应负主要责任。学校作为张某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未能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尽到控制和防范风险职责,缺乏应尽的监管和沟通,应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实习单位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记者  王若英)

【编辑】:赵虎
【责任编辑】:赵虎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新闻网(www.nxnews.net)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互联网新闻中心 Copyright 2000-2012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