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有关不动产抵押登记会怎么样变化?
2021-12-23 14:43:53   来源:宁夏新闻网

  《民法典》已经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已经颁布实施。

  2020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房地产贷款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

  《民法典》及其法律解释和相关政策文件对不动产贷款登记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则引入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涉及情况的变化,贷款登记的内容和效力。

  房地产贷款登记的变更

  房地产可以抵押和不能抵押主要有两种变化。

  一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以办理房地产贷款登记,但不能抵押房地产合同经营权。

  第二,为公益目的设立的学校、收容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法人,不得以其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养老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抵押,但可以抵押其他不动产;学校、精神病院、医疗机构和护理机构注册为法人,可将其财产抵押。

  《房地产贷款登记规则》修正案

  以前,防盗锁止器不能转移抵押财产,即不允许在抵押费用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民法典》生效后,它承认收回抵押的效力,并允许债务人转让抵押。

  然而,为了平衡抵押和抵押人的利益并稳定预期,《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是否可以转让。

  《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禁止或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协议可以登记。如果抵押财产在登记协议后违反协议转让,生物法无效。因此,第54号文件对登记册进行了修订,并在“抵押登记信息”一页(以下简称“协议栏”)中添加了“如果存在禁止或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协议”一栏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抵押不动产的转让协议记载在登记簿的约定栏。如果有交易,请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转让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当共同申请转让登记;

  如果没有交易,请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申请转让登记。如果约定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管理变更记录。

  这是房地产贷款登记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变化,必须充分理解和理解。

  首先,我们充分理解《关于禁止或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协议》(以下简称《禁止和限制协议》)具有登记的可能性,这是法律赋予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议是依法登记原则的内在要求。协议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性效力。

  第二种是登记“禁止协议”,该协议侧重于协议的存在,不需要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的修订只侧重于“是”或“否”的变更。

  第三,抵押人参与抵押房地产的转让。第三人参与登记申请,是对传统登记规则中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申请的创新。有必要在登记表中添加第三申请人栏或记录第三申请人的信息。

  第四,抵押物转让后,不动产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抵押权变更登记可与抵押财产转让登记同时进行,以实现信息关联的变更。

  第五,在抵押权预告登记中,抵押合同已经签订,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一般与主体权利的“预告金转移”同时进行。因此,在记录抵押提前通知时,有必要记录是否存在“禁止协议”,以便在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时可以复制内容。

  还应注意的是,首先,《民事诉讼法》第414条删除了“同一抵押登记令”的情况,即对于已登记抵押权的抵押的还款令,该条要求登记机关准确记录抵押的登记时间。必要时,可以规定时间、分、秒,以避免在登记的同时对到期偿付作出判断。

  其次,《民法典》坚持登记机关不得评估财产的规定,删除了原担保法中“债务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担保价值”的规定,表明登记机关无需审查“超额信贷”。

  房地产贷款登记内容的变化直接反映在登记簿的变化上。除了添加“如果存在禁止或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协议”,还有两个主要变化:一个是添加“担保范围”;第二,“债权最高限额”是根据“债权最高限额”进行修改的,是一个独立的栏目。

  法律担保的范围包括权利及其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损害、保全被担保财产的费用和实际担保权的实施费用。

  抵押贷款不会转移所有权,而且保证房产不需要任何费用。因此,只有五项法律保障。当然,如果双方另有决定,则以本协议为准。

  在实践中,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原始登记册不构成担保范围的特殊标题,仅在补充栏中登记。

  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有些地方记录,有些地方不记录,导致合同与登记簿中的记录不一致,导致贷款变现出现问题;

  其次,有的没有具体范围的记载,只是完整的“详见合同”,而合同属于原始登记材料,除债务人外其他人不能质疑,从而削弱了登记册的宣传作用。

  因此,当登记册被修订时,担保目的一栏被添加为普通贷款和最高贷款登记的强制性要素。完成后,可根据五个法律要素设定控制方法。

  在管理抵押提前通知的登记时,担保范围的登记也应允许在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时复制内容。

  抵押分为一般抵押和最高抵押。一般抵押权的主要债权人的权利数额应当确定,在决算前不能确定最高抵押权担保的具体数额。

  在实践中,不清楚债权的最高数额是“资本最高数额”还是“债权最高数额”,也不清楚是否需要登记或签订合同。在原始登记册中,将债权的最高金额和主要债权人的担保权利的金额列在一列,并采用与一般贷款相同的处理方式。债权最高额记录了本金权利与贷款最高额的差额,同时记录了担保的范围。

  但是,《担保方案解释》第15条规定:“最高担保金额的债权最高额是指包括债权及其权益在内的所有债权对所造成的损害、损害和维持费用的影响。

【编辑】:胡琴
【责任编辑】: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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