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某晚十点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穆某某饮酒后,驾车拉载同为醉酒的下属张某某沿金凤区长城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后,发现交警正在进行路查。穆某某见状,让张某某与其交换座位。张某某驾车意欲逃离,倒车准备掉头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2mg/100mL;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5mg/100mL。
金凤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金凤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酒驾是一种严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绝不能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以免酿成恶果。酒驾后还意图用“换座”“顶包”等方式逃避刑事处罚,更属“自作聪明”,终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