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用卡支付已成为人们消费生活中的主要付款手段之一,由此衍生的纠纷数量亦呈上升态势。近日,金凤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借刷”信用卡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马某因资金紧张,多次使用其朋友杨某名下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金额共计5万元。此后马某又找到朋友丁某,委托丁某代其偿还该笔透支款,并出具证明一份承诺日后还款。丁某代马某支付完欠款后,马某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无奈下,丁某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拿着仅有的“证明”一份到法院起诉马某和信用卡持有人杨某,要求返还代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将信用卡借给马某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故马某首先与杨某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马某无法偿还上述借款,遂申请由丁某代为清偿。在丁某举证证实其已经履行代偿约定后,丁某即成为马某新的债权人。故丁某诉请马某支付代偿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马某偿还丁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66元,共计54266元。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而借刷信用卡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普通借款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往往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原因不形成书面证据,一般出借人手中也仅有刷卡消费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透支,若双方协商不成,信用卡持有人不但会被银行催缴甚至会影响个人征信,还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信用卡不要随便外借。一旦出借,应当要求对方写下书面借据,特别要写清约定使用的时间和数额,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