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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履行审判职能 竭力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一)
2022-04-18 09:51:51   
2022-04-18 09:51:51    来源:宁夏新闻网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竭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自今年3月份开始,宁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民反诈 你我同行”宣传活动。本期专刊梳理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的十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团结、激发人民群众共同打赢反诈人民战争。

  案例一:非法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资金,判刑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6日,自称是银川市某高校校长的人添加了在该高校工作的甲女士微信,后该自称校长的人发微信让甲女士给其凑点钱应急用,并给甲女士发了一张银行卡号。甲女士先后三次向该微信提供的银行卡号转账30万元。后甲女士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锁定了家住广东省惠州市的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并查明已有十余名被害人均被诈骗犯罪团伙以与诈骗甲女士相同的方式诈骗金额达40.82万元。该三人明知诈骗犯罪团伙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为获得转款提成,仍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自己或者下线的银行卡号帮助转移诈骗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上游团伙对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先后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并将钱款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等方式,帮助电信诈骗成员转移诈骗赃款,朱某甲、朱某乙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分别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没收被告人作案使用手机并判令三名被告人与参与本案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资金的案件,亦是一起典型的冒充领导或熟人型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诈骗活动的,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管理好自己手中的银行卡、电话卡或支付结算工具,绝不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同时切记,凡是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上自称领导、熟人要周转资金却又借口种种理由不通话的一定是诈骗,务必通过电话或当面核实确认后再进行操作。

  案例二: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判刑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康某驾驶轿车至银川市永宁县、石嘴山市平罗县、大武口区,非法利用自购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诈骗短信,致使被害人杨某等人被骗共计56558元。

  【裁判结果】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非法利用自购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诈骗短信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各受害人基于与康某手机中保存、“伪基站”预设短信内容相同的诈骗短信内容而拨打诈骗电话或点击诈骗网址链接从而被骗,被告人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受害群体广泛等特点,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利用自购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诈骗短信,充分利用个别群众的好奇心理实施诈骗,发送短信仅仅2个小时,受害人就多达8名,受害群体既有老人、未成年人,也有工作繁忙的上班族。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谨慎对待手机中收到的短信信息,特别是对于陌生信息、陌生链接,应做到“不管、不看、不点击”,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信息真伪,避免盲目操作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行骗。(吴奎)


【编辑】:胡琴
【责任编辑】: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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