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判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多次提供银行卡,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张某和邓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银行卡对应的手机号码等提供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1800余万元。程某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共计获利13300元。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多利用虚拟的电话号码、他人的即时通讯账号或银行账户作为实施诈骗的渠道、工具,反诈宣传虽广泛深入,但此类诈骗案件仍屡有发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至关重要的一环,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诱人的价格或条件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然而正是帮助者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使网络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宁夏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即手机卡、银行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四:开发手机贷款APP实施诈骗犯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阮某甲通过自学计算机技术先后开发“当当贷”“创业贷”等七款手机贷款APP,并利用他人身份证为该七款APP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后将该七款手机贷款APP以1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阮某乙、吴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同时传授使用方法、收取维护费用,共非法获利13550元。 2018年1月至9月,阮某甲以帮助查询他人身份信息、帮助他人查询通话记录、查询他人开房记录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3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从阮某甲处购买“创业贷”APP,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以提供网络贷款等为由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七被害人13098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利用信息网络开发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贷款APP,并为该软件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出售获利,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查询他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事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被告人阮某甲处购买的手机贷款APP,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阮某甲明知吴某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收取诈骗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据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针对以网络为工具的新型网络犯罪,专门规制滥用信息网络而实施关联性传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打击滥用信息网络非法行为的重要司法作用。在本案中,被告人阮某甲利用自己开发的手机APP,出售获利后,又为他人传授使用方法、收取维护费,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互联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决不能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正确识别、下载手机软件,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