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12月1日起,我区将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政,在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秩序的同时,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增加村集体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据了解,《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其中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据自然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出让、出租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资金专门账户,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监管;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我区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实施严格监管,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对布局零散、基础设施等条件薄弱、确实无法直接利用的,在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和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采取土地整治、区位调整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联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监管机制,将出让或出租宗地的信息、价格、动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录入宁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监管平台。 (记者 赵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