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因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带来的能源消耗持续增加、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工业废水治理难点多等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9月1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水股股长马玉恒说,《条例》实施后对防治污水排入黄河等河湖有很大的推进效果。
目前,青铜峡市已形成良好的管理体系。青铜峡市水务局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河湖管理水平提高,有效的改善地表水水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从源头防止污水肆意排入河湖。马玉恒告诉记者,目前青铜峡市重点排污企业已全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皮草产业聚集区建设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针对水污染防治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这一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条例》分别设置了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整治、责令关闭、按日计罚等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排污企业有很大的震慑力,青铜峡市目前偷排、漏排现象明显减少,河湖环境明显改善。
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河湖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和百姓的“水缸”也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各地方相继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但我区一直未制定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我区实行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河湖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能源消耗持续增加,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我区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生态立区战略,填补我区水污染防治领域立法空白,通过立法保护“母亲河”,自治区党委将制定《条例》列入2019年工作要点。
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局局长刘连喜告诉记者,《条例(草案)》送审稿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区内外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报送自治区政府后,司法厅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共83家单位的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拟定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先后到银川市等地进行了调研,实地了解人工湿地、河湖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研究并吸收了自治区、各市、县(区)政协及政协委员关于入黄河排水沟整治的意见建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后,分送发改委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会签,经自治区司法厅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今年1月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区要用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为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法律防线。(记者 马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