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具有我区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
《通知》提出,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依托各级综治中心,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建立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平台,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或专业性强的领域,原则上在县(区)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信息管理平台,集成建设具有统筹调度、指令下达、纠纷转办、信息集约功能的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等的闭环管理;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消费等专业领域拓展。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业务衔接机制,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办理,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对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健全人民调解与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衔接机制,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与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规范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等;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调解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的纠纷范围等内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做好纠纷类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风险防控紧密结合;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建立矛盾纠纷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见事见人见地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研判评估;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确认其效力。(记者 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