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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朋友圈晒出一张罚单图片,记者求证——
车内悬挂装饰物有安全隐患要罚了!
2019-06-14 08:20:57   
2019-06-14 08:20:57    来源:新消息报

  “车上有挂件的亲们,抓紧去掉,开始扣分、罚款了。”6月13日,一位市民在微信朋友圈晒出一张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开具罚单的图片,引发市民热议。 

  当天,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很多驾驶员都喜欢在车辆前后车窗处悬挂或摆放各种装饰品,却不知道这种行为会触犯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车辆前后车窗处悬挂或摆放各种装饰品会在行车过程中深埋安全隐患,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目前,针对此违法行为,银川交巡警主要以宣传教育,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将进行处罚。 

  银川交巡警提示,车辆前后车窗处悬挂或摆放装饰品不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且会妨碍驾驶人视线,影响司机的判断力。很多装饰品都是玻璃材质,在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车主造成二次伤害。 (记者   董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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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对此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使用手持电话、穿拖鞋、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在低温易结冰情况下,将水遗洒至路面,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机动车辆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两轮摩托车载二名以上乘坐人员,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载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的;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绿灯亮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让路的。

【编辑】:石卿
【责任编辑】:任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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