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助我见到了孩子,用法律保护我们母女能够长期相见,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11月7日,泾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后,小美(化名)感激地说。
小帅(化名)和小美婚后生育一女孩莉莉(化名,未成年)。2025年8月,二人发生矛盾后,莉莉被小帅及其父母抱走。此后,小美多次前往小帅父母家看望孩子,小帅及其家人均以各种理由阻碍。二人诉讼离婚过程中及离婚案件审结后,经泾源县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规劝,小帅虽口头允诺但未对小美探望孩子提供协助和配合,经当地居委会调解,小帅仍拒绝小美探望孩子。小美以小帅的行为对其监护权造成侵害为由,申请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帅藏匿未成年孩子莉莉,立即停止阻碍申请人小美对孩子行使监护权、抚养权,即小帅应当如实告知小美莉莉的具体住所,并配合小美探望莉莉。
向小帅送达裁定时,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工作。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努力,小帅从一开始的情绪激动、明显抵触到最后认同接受、充分理解,最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承办法官注意到,小美和小帅在沟通探望孩子具体事宜的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于是,承办法官拨通小帅父母家所在地妇联的电话,经过沟通后,向当地妇联发出协助执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函,请当地妇联在小美探望孩子时提供陪同前往、居中调解等必要协助。11月4日,小美如愿见到了孩子。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帅与小美的争议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小帅、小美作为监护人,无论是离婚、分居或者发生其他争议,均不应违背法律规定。泾源县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向当地妇联发出协助函,并联合当地妇联等部门协助执行,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提醒监护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记者 马琳 通讯员 李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