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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11月1日起施行
2021-10-20 16:20:02   
2021-10-20 16:20:02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雪玲)10月20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已印发,从制度层面和操作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职称评审,是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同步出台,形成了职称评审管理制度与实践操作的协调统一,提升了我区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组织评审和评委会开展评审提供了全面的制度支持,起到了职称评审工作说明书的作用。

  《管理办法》将职称评审的实施范围拓展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明确了职称评审中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申报审核、评审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环节的要求,划定了职称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操作规程》紧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等作了详细的说明,覆盖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全部流程。

  《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对以往不够明确或散布于各个文件中的政策进行归纳和明确——

  基层定向职称的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区以外来宁人员职称的确认。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

  职称转评的规定。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延长,中级申报副高级须延长一年,副高级申报正高级须延长两年。

  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对转评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倾斜政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

  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解决办法。可通过两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可通过一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应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对于已取得本领域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证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的可视同符合专业要求。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职称评审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度。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职称诚信体系建设,打造阳光评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力度,全面实现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证。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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