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14时38分许,一老人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利民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路口由西向东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老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老人驾驶电动车沿解放西街由西向东行驶,快要行驶至利民街路口时,一直在“左看右看”观察道路来车情况,却唯独不看已经变为红灯的信号灯,最终闯红灯通过路口。此时张某驾驶机动车沿路口右转弯驶来,突发的情况令张某始料未及,紧急踩刹车制动,还是与老人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老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后头部着地。好在车速较慢,只是轻微受伤。
电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示: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驾驶人,都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车时,不闯灯、不逆行,戴好安全头盔,摒弃侥幸心理,让每一次出行都与平安相伴。(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