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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交管局曝光11月5起交通事故案例
2019-12-08 11:38:24   
2019-12-08 11:38:24    来源:宁夏交警

  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宁夏交警将持续通过媒体平台对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等进行曝光。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5起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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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04日01时许,在固原市彭阳县茹河大街安定路口路段,张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F2626号牌小型轿车进入安定路时,车辆与安定大桥中心绿化隔离带金属护栏相撞,致绿化隔离带金属护栏损坏,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

  ★原因分析:张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宁EK515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中靖公路海原县老城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靖路与万福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万福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马某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马某梅和乘坐人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梅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梅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马某某(乘坐人)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05日12时50分,李某某驾驶宁EW3716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怀远路与李姚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解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相撞,造成解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当事人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解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10日10时31分许,陈某某驾驶宁AC6756号小型轿车在银川市兴庆区清净巷骏景茗居小区门口倒车时,与曲某某驾驶的宁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时,未能及时观察道路周边环境,在倒车时影响到正常通行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曲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19年9月13日18时41分,何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康路与朝阳街交叉路口处,与沿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车道内李某某驾驶的宁A69C6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何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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