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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交警曝光三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4-17 10:43:53   
2021-04-17 10:43:53    来源: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行驶。而有些交通参与者却漠视法律法规,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曝光三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10日22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帅哥”牌二轮电动车,沿青铜峡市利民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铜峡市第一中中学”南侧路段处,遇马某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乘坐黑某)沿利民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至该处相撞,造成刘某某、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至“青铜峡市第五小学”南门口摔倒后,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抓获。

  ★主要违法行为:

  当事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搭载规定;对前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罚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1030元,刘某某罚款70元。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1年3月18日07时40分许 ,范某某驾驶宁CJG**8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青铜峡市汉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民街与汉延路“十”字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同向巴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永祥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主要违法行为:

  当事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车辆观察动态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未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情况:对违法行为人范某某罚款2000元。

  事故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1年03月11日10时52分许,刘某某驾驶“欧王”牌三轮电动车(乘坐冯秀娥),沿青铜峡市利民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亲民路“十”字交叉路口,遇信号灯为红灯通过路口时,与马某驾驶的宁CEK**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亲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刘某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主要违法行为: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按交通信号表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罚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50元。

  青铜峡交警提示:请安全文明出行,平安才是离家最近的路。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4月13日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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