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厅交管局梳理了近期全区发生的4起交通事故案例,警示警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日20时许,任某某驾驶宁EE6180号小型轿车(搭乘侯某某、李某某)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南路207KM+600M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出滨河南路北侧路基外侧翻,造成任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任某某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路面动态不周,遇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侯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25日14时许,唐某某驾驶宁AU567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卫市中宁县渠口农场路段处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郭某某驾驶的晋JV6755号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宁AU567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当事人唐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出事路段,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借道超车,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出事路段,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乘车人李某某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唐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19日13时许,杨某某驾驶宁AT1102号小型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凤凰北街交叉路口向东20米路段靠边搭载乘客时,与王某驾驶的宁A7E276号小型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左变道发生刮碰;同方向马某驾驶宁EAV511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此随即发生碰撞,后由于碰撞惯性又与相邻车道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宁BU7306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某、马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时,未减速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靠边停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王某、马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0日17时许,侯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湖大道北0138号灯杆处横过机动道时,与沿沙湖大道由北向南直行赵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E4441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侯某某受伤、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侯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在未确保安全下车推行,其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侯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承担此次要责任。(宁夏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