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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交警曝光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4-27 20:34:10   
2021-04-27 20:34:10    来源:银川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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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19日13时24分许,杨某某驾驶宁AT1102号小型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东路与凤凰北街交叉路口向东20米路段靠边搭载乘客时,与王某驾驶的宁A7E276号小型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左变道时,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宁EAV511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后由于碰撞惯性又与相邻车道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宁BU7306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某、马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时,未减速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某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靠边停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马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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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1日12时37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M770X号小型客车,沿新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安大街与新昌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新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宁ALN918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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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8日19时4分许,张某某驾驶宁B34695号小型客车,沿培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绿地国际花都小区北门口向南右转弯时,遇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培华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躲避宁B34695的小型客车滑倒在地,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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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9日9时11分许,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清运车,沿西夏区红酒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源石路与红酒街路口时,遇戴某某驾驶宁AE7732号小型客车沿源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杨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戴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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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6日10时32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P665P号小型客车,沿银川绕城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0米处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宁A13781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银川交警)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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