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的进步
不仅方便人们进行交流
还大大提高了工作和生活效率
但同时
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
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
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
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
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
来了解一下电子数据的作用
案例:
近日,兴庆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原告卢某某起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交被告向其借款以及借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并承诺如期偿还信用卡产生的欠款的证据中,大部分均为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了被告高某借款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进而作出判决确定被告高某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建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的整个过程实际上都是以证据为中心,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证据运用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现代社会人们对微信、微博、支付宝等常用手机软件,使用频率相当高。2020年5月1日起,更多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诉讼案件的证据使用,所以请保存好您的手机短信,微博信息以及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提高证据意识,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