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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产赔补偿和涉路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发布时间: 2020-08-28 1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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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五市分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各养护运营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第一批)的通知》(宁交党〔2020〕55号)精神,规范做好路产赔补偿和涉路许可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夏高速公路“警路企”联动协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宁公交管发〔2020〕7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路产赔补偿费收取工作

  (一)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路产损坏情况的勘验调查并制作相关文书,收集视听证据资料(具体文书格式见附件)。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赔补偿费收取工作。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加强收费站出口车辆管理,发现有明显撞痕车辆驶出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二)工作流程。

  1.因占用、挖掘公路及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路产损坏的,由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养护单位到达现场共同协作处置;

  2.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事发现场的《路产损坏现场调查笔录》《路产损坏清单》制作,视听证据资料的收集。公路养护单位负责附件2、附件3的制作和事发现场的清理工作;

  3.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路产损坏情况的调查勘验,并对现场勘验情况全程录像保存证据,制作《路产损坏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4.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

  5.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路产损坏清单》向当事人和公路养护单位各送达一份;

  6.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规范整理《路产损坏现场调查笔录》《路产损坏清单》《询问笔录》《路产损坏勘验情况平面示意图》和视听证据资料,完成卷宗归档;

  7.公路养护单位依据《路产损坏清单》《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和占用收费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9号)文件,计算收取费用,通知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完成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工作。费用计算由养护部门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公路损坏赔(补)偿和占用收费收缴专户的设立、票据管理及收费管理工作;

  8.公路养护单位路产赔补偿费收取工作后,要将路产损坏清单、赔补偿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收费票据等资料收存留档;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和公路养护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路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由于交通事故引发路产损失,还应通知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协作处置。

  二、关于涉路许可的相关工作

  (一)工作职责。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第一批)的通知》(宁交党(2020)55号)文件精神,涉路许可办理共9项内容由交通运输厅审批处负责主办,其中勘验、检测、组织评审、论证、技术审查等环节和占利用费的收取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工作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养护单位承办,提出初步许可意见。9项涉路许可的内容如下:

  一是在公路、公路渡口、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特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 

  二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三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审批;

  四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五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六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七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八是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九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涉路施工等活动的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查过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条件发给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养护处,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养护处根据申请路段分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3.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要组织人员对涉及路段进行勘验、检测、组织评审、论证、技术审查等环节和占利用费的收取。存在利害关系人要到达现场共同踏勘,并收集利害关系人相关意见或听取陈述申辩,提出现场勘验意见,整理涉路许可现场勘验记录留档,并与申请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和占用费收缴手续。协议内容要包括申请人依照法规履行的相关义务,及时依规缴纳赔(补)偿、占用费费用并接受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监督部门对许可范围事项活动监督;

  4.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要将现场勘验和初步许可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养护处,需要专家评审项目在12个工作日内上报初步许可意见;

  5.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养护处工作人员通过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填写初步许可意见,自治区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和许可证明。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

  6.对技术复杂的涉路许可项目,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邀请专家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专家审查费、检测费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在小修保养费用中计列,涉及高速公路的专家审查费和检测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7.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路施工活动的,执法人员应查验《行政许可证》。属合法审批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养护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摆放、保障公路及公路设施完好的措施是否落实、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规范施工等内容进行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属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涉及路产损坏的,执法人员要及时通知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或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部门到场,按照工作流程处理;

  8.施工单位在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权力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调整下放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按要求做好承接落实。

  (二)紧密合作,推进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路产赔补偿和占利用费收取工作落地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无缝衔接。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所属分局作为实施路政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维护辖区公路路产路权职责,对许可事项范围活动实施监督,协助养护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赔(补)偿、占用费用收缴工作。

  (三)加强督导,跟踪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路产赔补偿和占利用费收取工作承接落实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落实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合理化调整意见,真正促进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下放工作落实落地,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附件:1.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路产损坏调查卷宗文书格式及

  案例模板

  2.公路管理中心养护部门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及许可相关文书模板

  3.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文书模板

  4.涉路施工许可事项调整交接确认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