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分局执法二大队查处一起铁轮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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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上午10时20分许,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管辖路段开展日常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时,在位于国道109线K1133+900米(上行,惠农区红果子镇通润村境内),发现一辆轮式压路机缓慢行驶在公路上,过往车辆纷纷避让,情况十分危险。执法人员随即鸣笛示警并用车载喊话器提醒司机立即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得知,该压路机打算到附近的建筑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因转运车辆不在现场,驾驶员遂抱着侥幸心理,准备沿着国道109线自行前往工地,刚上路行驶便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讲解,使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路设施的危害性。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予以整改,主动帮助其联系转运车辆。为确保安全,在转运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摆放安全锥桶采取半幅通行的方式,设置了警戒带、前后协同疏导过往车辆有序缓慢通行,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11时20分许,压力机被安全转运驶离现场,道路恢复畅通。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因压力机上路行驶路程较短,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经责令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所列内容;根据《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免予处罚。(石嘴山分局执法二大队 吴维平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