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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行为警示案

稿件来源:宁夏新闻网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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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4日18时分许,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在国道110线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强某某驾驶宁AXXXX(陕AXXX超)六轴汽车列车(驱动轴为双驱)拉运装载机从内蒙古运输到宁夏中宁县,途径石嘴山分局执法六大队超限检测站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测,发现该车装载货物车货总重50.98吨(超限1.98吨),车货外廓尺寸长21.7米(超长3.6米),宽3米,高4.25米(超高0.25米),经现场行政检查,该车具有大件运输资质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被依法查处。

  在邀请见证人刑某、当事人强某某在场且全程录影录像的情况下,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测,该车装载货物为装载机,属于不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重及外廓尺寸均超过法定限定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当事人强某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消除其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大件运输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运输市场秩序,且给公路及公路桥梁造成破坏,容易堵塞交通和引发交通事故。在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可续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石嘴山分局执法六大队 王琇 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