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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
包装物信息不能虚假 生产日期不能“早产”
2018-06-15 13:21:01   
2018-06-15 13:21:01    来源:

  记者6月14日从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我区对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生产过程中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行为有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著位置,能够让消费者清楚辨认。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如袋装的饼干或瓜子等。按照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要真实、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许可证编号和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标注内容,不得与包装物相分离;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必须标示明确的期限,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不得不经验证随意标注食品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著位置,生产日期标注的字体、字号等必须规定,能够让消费者清楚辨认,不得使用不规范字符及繁体字标示。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颜色不得与标签、包装物的底色近似或相同;不得标于包装物接缝、边缘边角等不易识别的位置。且必须全部采用喷码、压印或者其他科学的方式标注,确保字迹清晰牢固,不宜脱落,不可更改;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进口分装的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注,保质期应当折减国外厂家标注的最初生产日期至分装这一时段的时间;不得按国外生产时间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出现“早产”食品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


【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姚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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