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预付消费有“优惠”、网络购物卖家消失、美容非法从业……随着人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内容变得更多样化,也给一些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各种消费“陷阱”层出不穷。
作为一名消费者,如何避免“入坑”?我们采访执法部门和法律从业者,听听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律师给消费者“支”了什么“招儿”,消费者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食品类投诉多涉及食品过期、变质等问题。
一些商家借预售卡吸纳足量资金后,迅速“跑路”。
市场监管“五线合一”,12315热线的受理范围更广,服务效能更高。
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陶涛 手绘
预付“优惠”多 “跑路”要谨防
“洗车40元一次,办卡300元12次”“饭店会员卡充值10000返3000元”……生活中有很多消费“诱惑”,抵制不住的消费者不知不觉就办了不少预付卡。不料“馅饼”成“陷阱”,看起来实惠多多的预付式消费,背后却存在着”商家跑路““收款容易退款难”“服务打折扣”等一系列消费风险,这也促使预付卡消费成为投诉、维权的热点。
“我现在办预付卡很慎重,太容易上当受骗。”3月16日,银川市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五年多她多次遭遇健身房、瑜伽馆老板“跑路”,被骗走了上万元。
张女士曾是原金仕堡健身会所的会员,办卡时她看到该健身会所各项设施都很齐全,不假思索地就办了年卡,不料2个月后老板就“跑单”。此后,她又办卡成为一家名为“梵希”的瑜伽馆会员,不想没多久,该瑜伽馆也突然关门。“预付式消费伤透了我的心,现在我不再花钱锻炼。”张女士说。
据了解,预付式消费普遍用于美发、美容、保健、餐饮等行业,预付金额在几百元或几千元,如果老板跑路了,大多数消费者都只能自认倒霉。“我在家门口的洗脚店办了500元优惠卡,没想到才用了两三次,店就关了老板就不见了。”家住兴庆区领秀一居小区的市民李女士说,因为涉及被骗的金额少,她只能自认倒霉。
面对频繁发生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消费者该如何避免陷入其中?
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收款消费方式有明文规定,即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对已涉嫌违约的经营业主,会员可要求退款。崔建军认为,一旦遇上老板“失踪”等情形,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若办理预付卡后发现有问题,要尽快向商家提出退还预付款要求,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退还预付款,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
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龚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预付款时一定要慎重,金额较大的更要谨慎,不可一味贪图高折扣而忽视风险。同时,预付款或办卡时一定要索要发票、保留相关协议,一旦遇到商家携款潜逃或涉嫌经济诈骗,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发生纠纷,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投诉。(记者 李锦)
小标识里藏“学问” 购买食品细观察
食品上的标识很重要,包含着很多信息,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查看食品标识哪些方面?
2019年1月2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余某某购买了打码枪、油墨、纸巾等,用纸巾沾着稀释剂擦去已过期和临近保质期的乳制品和饮品的生产日期,再用打码枪重新打上新的生产日期。截止被查获时,余某某已涂改生产日期的乳制品和饮品共12个品类693箱276小盒,货值达15195.8元;待涂改生产日期的乳制品和饮品共18个品类176箱130小盒,货值达3708元;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乳制品和饮品共13个品类90箱503小盒,货值达3151.1元,所有货值共计22054.9元。
余某某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他处以货值金额22054.9元的20倍罚款计44109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乳制品和饮品959箱、909小盒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一定要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选购;要注意查看食品外包装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人群等;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如票据、网上交易记录等;注意收集保存有关问题产品的照片或者交易录音、录像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向监管部门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例如被投诉举报人或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违法事实描述,以便投诉举报有据可查。
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外,还可以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及其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管辖权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记者 陶涛)
网购有“陷阱” 下单需小心
骗子抓住市民急于购买防疫物资的心理,在网上发布一些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收到货款就消失的无影无踪。近期,宁夏公安机关办理了大量此类案件。
2月21日16时许,家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张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认识一名男子,该男子自称手里有大量电子测温枪。2月18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该男子,想要购买电子测温枪,并通过支付宝和网上银行给该男子转账34.4万元,购买1000台电子测温枪。可转完账后,张某某并未收到货,且无法联系上该男子,随即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侦查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钟某,联系了钟某所在地沈阳市警方对其予以抓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也破获了两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件。3月8日16时,金凤区公安分局在兴庆区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某。何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并在朋友圈推广,先后有两人上当受骗。受害人谢某看到何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第一时间添加了何某微信,聊天中何某利用从朋友圈盗取的口罩照片、口罩外包装、产品手册等一步步获取谢某的信任,谢某一次性购买5000个口罩,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支付7500元,收到钱的何某答应立即发货。但随后,谢某通过微信、电话等不断联系何某要快递单号,一直没有任何答复,直至微信被拉黑,谢某才发现被骗。何某以同样的作案手法继续行骗,受害人王某通过微信下单购买3200个一次性口罩,被何某骗了5760元。接到报案后,金凤区公安分局快速反应并抓获何某。
这几起案件均为不法分子以口罩“抢手”、货源“紧张”为名实施诈骗,当受害人付费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拉黑客户。我区公安机关分析发现,该类诈骗手法都有相同的特征,即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添加个人微信、QQ交易转账,脱离正规网购平台支付,骗子收钱后拉黑受骗者,或发送其他无关物品。
我区公安机关提醒市民,在网络上购物务必提高警惕,尽量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千万不要到没有任何保障的平台随意提前预付款,或者点击不明网址链接。(记者 刘惠媛)
美丽经济不“美丽” 爱美人士要慎重
“80后喷神仙水,90后补水光针。”随着科技发展、医学技术的进步,医疗美容不再“遥不可及”。随着公众对改善自身形象的需求不断增加,医疗美容市场暴露出很多问题,非法经营、维权困境等乱象频繁曝光,带来较大隐患。
2018年5月,银川市市民李某在金凤区某公寓接受孙某自体脂肪填充后出现昏迷,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执法人员到场调查核实后发现,孙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罚款2万元。
“医疗美容一旦处理不当,不仅无法‘变美’,甚至可能危害生命,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银川市兴庆区卫生监督所所长白建东告诉记者,近年来,打击非法医学美容已成为卫生监督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据了解,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早在2017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公安厅等七部门就曾经联合开展为期9个月的专项行动。2019年,兴庆区卫生监督所共查处非法医学美容11例,罚款94050元。
2019年6月,同心县法院一审判决同心县某美容店和新疆某美容产品生产商,赔偿因做美容护理而严重伤残的受害人30余万元。据了解,同心县居民周女士在该美容店做护理并购买了1700元产品。令她意想不到的是,敷了特效面膜的皮肤没有改善反而变得更加糟糕,由最初的红肿、发痒竟演化为黑色素沉积,经医院诊断为化妆品所致的黑变病并构成六级伤残。周女士为此痛苦不堪,多次与商家协商处理均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无奈之下对销售商及新疆某生产商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并专程赶往新疆该厂家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法官指出,美容机构忽视了个体体质差异,对周女士疏于提醒,对早期出现的不良反应未做出准确判断,导致消费者伤残。而周女士在发现异常后也未主动停止使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经销商与生产商连带赔偿受害人周女士30余万元,但经济损失可弥补,周女士的面部损伤及精神创伤一时难以恢复。
采访中,白建东表示,目前,年轻人对美的追求越发强烈。“颜值经济”带动了医美、健身、护肤、彩妆等产业的发展, 但目前医美消费者风险意识还很低,安全保障意识亟需提升。“去年我们对辖区中房富力城公寓楼、共享春天写字楼、尚东帝景小区等3个隐蔽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发现涉嫌非法医疗美容的场所多以‘居家’为掩护,打着养生、瘦身、生活美容等幌子,无门头无标识,隐蔽性极强。非法美容从业者大都通过门禁可视门铃或猫眼观察,察觉不对就拒绝开门,给执法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白建东提醒广大爱美人士,美容时应参照行业标准选择正规美容院,还应掌握基本的美容知识,提高辨别能力,以免造成悲剧发生。(记者 张涛)
柳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消费者遇到“消费陷阱”。那么,如何避免入“坑”?3月15日,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娅婷以案释法,为你支招。
案例:陈某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购买了一辆本田二手车,并将车款8.8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卖方梁某。后陈某发现车辆经常出现故障,经保险公司查询,该车辆曾出现被水淹的情况。陈某要求梁某退还车款8.8万元并赔偿车款三倍的款项共计26.4万元。
经法院调解,梁某一次性向陈某退还车款和赔偿款共计138391.82元,陈某将车辆返还给梁某。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陈某有权要求梁某进行三倍车款的赔偿费用。
案例:孙先生反映其在我区一家保健品经销部,购买价值5000元的保健药品,经营者宣传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以代替药品,但孙先生使用后却感到身体不适。经查,该药品并不能治疗人体疾病,更不能代替药品。
经过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经营者愿意为孙先生退还购买保健品的费用5000元。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因虚假广告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广告的发布者有过错的,消费者还可向广告经营者主张赔偿。另外,发布虚假广告属于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柳亚婷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尽量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基于生活消费的便利性和快速性,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需保留其他有效证据,如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如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在就医过程中,应当保留医疗凭证如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住院出院证明、医疗费凭据等。
柳娅婷告诉记者,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先行与经营者协商沟通,如经营者愿意赔偿且赔偿数额尚可,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查明事实,进行调解;如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由消费者协会移送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如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依据书面合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则消费者可依据其他有效证据起诉。(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