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制定的《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提出,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申请人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毕业未满三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银川市辖三区内无房且五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未享受过银川市人才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条款为人才落户银川提供了基础保障,无收入限制,能让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低负担在银川先留下来。
《实施细则》明确,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申请表》(政府公开门户网站下载或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银川市辖区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审核部门。
此外,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部分房源定向配租给自治区或银川市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职工应当符合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五年;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当前未享受本市人才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在6月11日前,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均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银川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951)6899941/6899946;邮箱:yczjzfbz@163.com。(记者 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