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
职业维权“套路”带来不小压力
提及职业维权人,商家则表示给他们带来了压力、威胁、苦恼和委屈。
银川市一家连锁超市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她曾在超市门店遇到过职业维权人,“他们是一个团队,深谙商超的管理、监管等方式和流程,并且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只要盯住目标,就会在短时间内数次分单购买,然后立即到客服部门交涉赔偿”。以职业维权人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为例,商家有时的确在管理上有疏漏,但这类维权大多存在食品是否由对方夹带而来、为何买到过期食品的地点总是位于监控盲区、超市多次盘点时怎么可能未发现过期食品等疑点,不过出于多种考虑,双方交涉的结果多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而告终。“我们并不是想推脱责任或敷衍消费者,而是职业维权这种动辄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索赔对超市来说,不仅委屈,也感觉受到威胁。”这名客服人员说。
“我们遇到的职业维权人,不外乎抓住过期食品、有瑕疵的商标贴等痛点,施加社会舆论声讨、新闻媒体曝光、向监管部门投诉这三方面压力,迫使企业选择隐忍和让步,最终达到索赔目的。”兴庆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门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职业维权人往往运用同样的“套路”。“如果仅仅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维权确实可以鞭策企业,让管理更精细、更严格。但职业维权人以此谋生,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着实令人反感。”该负责人说,他们前不久与职业维权人对簿公堂,目前事情还没结果。
“我们深知食品安全是一条不能碰触的红线,所以不仅有针对临、过期商品的一整套系统管理体系,还构建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与审核。”该负责人介绍,不仅如此,企业对发现过期食品的员工还进行现金奖励,以此激励员工加强排查与管理等。“我们相信,只要在自身管理上下足功夫,就能避免出现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另外,这位负责人呼吁有关部门尽快以立法方式,对职业维权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市民
维权行为关键要看“度”
“从我个人角度而言,还是很钦佩职业维权人那股子敢于找茬的劲头。他们的存在,会让商家在商品质量等方面时刻保持自律和警惕,这不仅是对商家的监督,也是对消费者的维护。”对于职业维权人,银川市民赵先生颇为理解。
赵先生说,他每年都会关注央视的3·15晚会,从中了解到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和令人触目惊心的假冒伪劣商品。“3·15晚会是从管理和舆论监督的层面,让经营者诚实守信参与竞争,让监管者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但仅靠官方的努力和投入显然不够,市场也需要这些来自民间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一部分监督、维权作用。”
市民张先生则认为,任何事情都该分两面来看待。一方面,如果将维权演化成为产业或者致富手段,那么这件事本身的性质就不是简单的维权。“我曾在新闻上看到过,职业维权人往往是一个团队,彼此分工明确,很会利用舆论制造压力,如果放任这种恶意维权,有可能发展为对商家的敲诈、威胁,这对正常的市场秩序是种破坏。”张先生说。另一方面,适当的维权确实可以鞭策商家重视产品质量,起到震慑作用。因此,维权行为关键要看“度”。
市民陈女士从职业维权人产生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职业维权人是随着当下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应运而生,如果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各环节都能遵纪守法,职业维权人也许就不会存在。”陈女士说,作为消费者,每个人都期待职业维权人无权可维、无假可打,“因为这说明我们的生活没有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等的侵扰”。
律师
并无法律定义职业维权人
那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职业维权人有具体的解释和规定呢?
5月19日,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对职业维权人及其相关行为进行了细致分析与解答。“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于职业维权人或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给出定义。”张佳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消费的个人。”据此,张佳认为,从法律的解释、功能与价值取向上判断,职业维权人不是消费者。“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于为生活消费者提供保护;其次,消费者有真假之分,如果是假消费者,不能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职业维权者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处于经营者地位。”
另外,职业维权人明知食品过期还要购买索赔的行为是否合适,是否触犯法律?张佳认为,职业维权人购买并索赔的行为并未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111条等相关条款支持他们的损害赔偿,但其行为不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3倍或10倍的特殊保护,“如果假货是职业维权人夹带进商场,后又通过购买方式向商场索赔,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新消息报记者 赵锐 李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