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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就医医保转诊转院手续10月起不用办了
将通过差异化支付政策引导患者分级诊疗
2020-09-08 07:06:08   
2020-09-08 07:06:08    来源:新消息报

  9月7日,记者从宁夏医保局获悉,根据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参保人员在区内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同城化结算待遇,从10月1日起,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手续,将通过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患者实现分级诊疗。 

  “如果患者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样的一级医疗机构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90%。如果是去宁医大总院、宁夏人民医院这样的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是1000元,报销比例为55%。”自治区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虽然在区内医疗机构就医时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手续,但是我区仍然通过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鼓励和引导参保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记者了解到,前往区外转诊转院时,除急诊急救、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和生育外,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赴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在就医地或参保地二甲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入区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政策规定的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支付。 

  在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方面,10月1日起,取消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在全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医疗机构出具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住院报销提供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急诊抢救、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需提供入院记录。门诊报销提供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底方)。(记者  裴艳)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姚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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