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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下月施行
2020-11-27 11:03:43   
2020-11-27 11:03:43    来源:银川日报

  11月26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制度渐渐暴露出风险不对称、利益不对等、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项目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银川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烂尾楼”既危害了购房人的权益,又加剧了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银川市三区率先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但保障性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监管模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2.项目总预售款的40%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当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将资金用于规定用途;如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只需由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发出拨款申请,监管机构即可通知监管银行拨付。

  ●适用范围:

  12月1日起,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处罚办法:

  1.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办理该企业在银川市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合同网签手续。

  2.监管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收、拒付或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再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鲲鹏)

【编辑】:任爱中
【责任编辑】:任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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