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是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这样不仅可以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很大程度上打破投标人围绕评标专家开展工作的串标行为,还能促使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来获得市场口碑和招标主体的认可。
根据《导则》,对于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公示候选人排名和分数信息。自治区级3000万元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以上、县区级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评定分离”,还权于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从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能力等方面设置定标因素。
在加强过程监管、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责方面,《导则》要求招标人组建不少于2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中标候选人考察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通过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定标过程规范开展。
此外,《导则》明确要求定标方案随招标文件公开发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和招标人完成定标后,均须公示相关信息,定标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质量、工期、资质、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实现“阳光定标”,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记者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