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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拟对超标电动车实施3年过渡期管理
2023-11-20 07:40:32   
2023-11-20 07:40:32    来源:宁夏日报

  ■过渡期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经营者应在今年12月20日前自行处理存量超标车 

  ■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11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期间,依法对银川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通告》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通告》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处理进行了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银川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3年12月20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通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了3年过渡期,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止。《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通告》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的登记上牌、上路行驶,进行了明确要求。(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吴彩华)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