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发挥引领与推动作用,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推进城乡文明建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损坏、涂污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同时,《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交通秩序进行了规范,如: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出租车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对于公民如不保持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整洁、私搭乱建及不爱护小区园林设施和绿地、占用公共绿地等不规范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公民在驾驶非机动车及出行时有违反规定的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