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列席大会人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二)在宁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邀请列席大会人员
(一)自治区纪委监委和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机构及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人;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六)各人民团体负责人;
(七)中央驻宁单位负责人;
(八)中央驻宁和区属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
(九)宁夏消防总队负责人;
(十)出席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