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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9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9-01-15 06:21:19   
2019-01-15 06:21:19    来源:宁夏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列席大会人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二)在宁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邀请列席大会人员

  (一)自治区纪委监委和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机构及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人;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六)各人民团体负责人;

  (七)中央驻宁单位负责人;

  (八)中央驻宁和区属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

  (九)宁夏消防总队负责人;

  (十)出席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委员。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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