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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构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屏障
2019-01-30 07:02:32   
2019-01-30 07:02:32    来源:新消息报

  “这个冬天天很蓝,空气质量也比去年好多了,很多乘客跟我聊天时,都给空气质量点赞呢。”1月27日,银川市出租车司机郭师傅跟记者感叹今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这样的变化,源于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铁腕治理,也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支撑。该《条例》实施一年来,我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呈改善趋势,法制保障的重要作用充分显现。在2018年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中,生态环保领域的内容占据重要分量,为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记者将2018年度自治区生态环境立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背景:在城镇化发展的图谱上,建筑物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书写着一个城市的气质。与建筑数量成正比相关增长的是建筑能耗的持续上升,其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能耗和排放的主要增长点。2009年,我区开始试点推广绿色建筑,但由于绿色建筑建设标准高成本大,推广工作困难、进展缓慢。 

  改变绿色建筑发展瓶颈,需要强大的法制保障和引领。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宁夏全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格局尤为迫切。 

  时间:2018年7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亮点内容:《条例》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等方面就推进绿色建筑作出规定,提出要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背景: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2018年6月30日,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宁夏生态保护红线,其总面积12863.77平方公里,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水土保持5种生态功能类型,在空间上呈现出“三屏一带五区”的分布格局。通过法律固定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在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推动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内容:《条例》涵盖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调整、活动管控机制、修复补偿机制、管控和处罚措施等。 

  《条例》明确,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制度,严格管控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如目前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背景:湿地是一个城市的灵气所在。我区湿地资源类型多样,总面积达20.72万公顷,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018年10月25日,银川市荣获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称号,这是对银川市湿地管理与保护成绩的肯定。 

  2008年9月19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为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湿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原《条例》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和恢复发展的需要。 

  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9年1月1日实施。 

  亮点内容:新《条例》明确,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等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捡拾鸟卵及擅自排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王宇菲)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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