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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就停车收费政策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充电免收停车费用
2018-01-25 07:22:55   
2018-01-25 07:22:55    来源:新消息报

  1月24日,记者获悉,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川市物价局制定《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适用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综保区)范围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管理、场地占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其中,明确银川市价格部门是停车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和监督指导停车收费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停车紧张区域的停车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小区地下停车场只售不租问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依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根据车型大小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等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据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月23日至30日。公众可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邮件、传真反馈。电话:0951-6888643传真:0951-6888613邮箱:ycswjjsf@163.com(记者 王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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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具体啥内容?

  停车收费形式分三类

  对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式,征求意见稿提出,银川市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游客集散地、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经政府批准收费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社会团体及其他事业单位配套的停车场;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经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等设置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以及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商住混合配套的停车设施;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包括: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封闭式物流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内部停车场;其他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这些情形免收停放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川市所有停车场对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包括: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封闭式物流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此外,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小区共用部分停车收费 由业主大会决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住宅小区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放场地、设施以及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商圈计时收费须安装计时装置

  征求意见稿提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加快推行停车收费电子缴费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装置,否则实行按次收费方式。商圈内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须安装计时收费系统,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执行银川市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

  所有停车场所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交管、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识、收费公示牌,公示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停车收费人员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收费员无证上岗收费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交费。停车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发票,并加盖停车场经营者印章。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

  五类行为 价格部门将查处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以下五类行为价格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免费停放政策,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存在价格欺诈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银川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明》擅自收费的停车场,由交管部门按律查处。对随意圈地私设停车场收费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提供车辆停放,收取停车费的,由交管、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银川市将完善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停车场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价格诚信考评档案,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平台,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记者 王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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