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谁来治理
7月23日,一块约2平方米大小的铝塑板从天而降,掉落在了银川市金凤区翠柳岛小区B岛2号楼唐先生家的院子里,唐先生12岁的儿子和邻居3岁的女儿当时就在附近玩耍,侥幸未被砸中。事件发生后,引起了该小区居民的恐慌,也引起物业部门的重视,开始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铝塑板。“物业已经开始处理此事,但据说修缮费用很大,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流程复杂,建议相关部门针对这一情况能加快办事流程,还居民安全的生活空间。”8月7日,唐先生无奈地说。
“高空抛物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威胁到他人的安全。”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力城项目部保安队队长徐宏俊说。该小区经常有人从楼上往下扔剪子、碗、垃圾和塑料瓶等各种东西,幸好未砸伤过人。而物业公司根本找不到肇事者,只能在楼梯口和楼体上张贴警示标语,提醒居民注意安全。
“我们深知责任重大,但这不是物业公司一方能够解决的问题。”负责翠柳岛小区B岛物业服务的宁夏佰仕德物业公司客服工作人员杜玲说。
杜玲介绍,该小区目前各种设施已经老化需要维修,但收取的物业费与逐年上涨的人员工资及小区维护费用开支明显不成正比,物业费只能支付小项目的维修,对于楼顶损毁、附着建筑物拆除和修缮损毁、老化的监控等维修费用,初步预估需花费十几万元,需要申请专项资金。但申请专项维修金的程序很复杂,“每户居民家都需要走访,征求意见、签字,然后报社区、街道等,流程非常繁琐,耗时较长。”杜玲希望相关部门对老旧小区定期检查,对违规搭建的行为严格执法,适时向小区物业管理处、业委会及居民发布警示或告示,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
业内人士表示,要治理高空坠物,首先要织密法律保护网,不能等到身残或致死等严重后果发生后,再出重拳加以追究。纠正陋习,就要抓小抓早。同时,小区的物业、商户管理方和业主,也要从自身做起,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杜绝高空坠物。该人士建议,我区应向已出台相关规定的城市学习,在物业管理中增加老旧小区强制“体检”的规定等。(记者 刘惠媛)
高空抛物致人损伤谁来担责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论抛物人是过失或是故意,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没有查实抛物人,就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即整栋居民可能要‘连坐担责’。”银川市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说。
“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分,整栋楼居民‘连坐’只是其中之一。”崔建军说,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细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崔建军说,例如一栋6层的居民楼,如果没有查实抛物人,2楼至6楼的业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
“第二种情形是‘谁抛了,谁负责’。”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鹏介绍,能够明确的高空抛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抛物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高空抛下的物品下落速度快、冲击力度大,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险行为。因此,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如果出现当事人被建筑上掉落的附属物砸伤,则属于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李善鹏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高空抛物,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还有可能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如何避免“飞来横祸”?李善鹏建议,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除了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公民自我规范的提升,不管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归根到底都是责任意识不强。因此,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应该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责任意识,为自己以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并有义务互相监督,倡导文明行为。(记者 李锦)
儿童坠楼悲剧频发谁来负责
随着我区高层住宅楼增多,儿童坠落悲剧几乎每年都在上演。
2017年4月10日8时左右,永宁县杨和新村二期2号楼,一个10岁的小男孩从6楼坠下,等医务人员赶到时小男孩已经身亡。
2018年3月19日,银川市庆丰御景湾小区,一个10岁男童在10楼独自玩耍时不慎坠落,全身骨折。
2019年7月10日,贺兰县观澜国际小区,一对小姐弟从六楼窗口掉落在裙楼的平台上。经过抢救,11岁的姐姐脱离危险,4岁的弟弟不幸离世。
据相关部门对儿童坠楼事件的统计,约58.3%的儿童是因家人疏于看护,导致孩子爬上阳台或防护栏失足坠楼,其中独自在家坠楼的儿童占25%。有媒体曾对国内40多名坠楼儿童事故的数据做了一项统计调查,分析后发现,窗台、阳台是最易酿成坠楼事故的“高危地带”。
2017年4月30日,刘某某夫妻带6岁的儿子到银川市兴庆区燕翔家园小区的朋友家做客。晚饭期间,孩子独自出门,经17楼消防楼梯上至该楼的楼顶天台,不慎从天台围栏翻出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某夫妻将燕翔家园小区开发商、设计方、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设计方和开发商在楼房屋面设计、施工工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充分预见、防范坠楼危险,物业公司则未尽到安全防护、危险警示、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刘某某夫妻庭审中表示,燕翔家园小区每层的常闭型消防门,都被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银川燕庆庆和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用石头卡住,使其处于完全敞开状态。
诉讼过程中,法官勘查现场发现,刘某某夫妻6岁的儿子坠楼地点为燕祥家园小区37号楼1单元的天台楼顶,该楼共18层。乘电梯到达该楼18层后,电梯对面即为常闭消防门,打开消防门,即可通过楼梯上至楼顶,而在18层通往楼顶的楼梯及四周墙面都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勘验时,通往天台的两侧消防安全门处于封闭状态,但可看出消防安全门的闭门器已毁损。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夫妻放任儿子独自在楼道玩耍脱离监护,致使其攀爬护栏坠楼身亡,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燕庆庆和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刘某某夫妻对开发商和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由燕庆庆和物业公司向刘某某夫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万元。
一审判决后,燕庆庆和物业服务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银川中院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小孩被家长独自留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而发生事故引发官司的情况频发,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粗心大意、怀有侥幸心理,将幼小的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地。作为家长,应当时时谨慎,承担起监护的职责。同时,物业公司等管理部门也应谨慎注意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以避免意外的发生。(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