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了解,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
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有哪些修改亮点回应了民众关切的问题呢?
5000元的免征额合适吗?
草案二审稿个税“起征点”仍拟按每月5000元计算。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就是所说的免征额为每月5000元。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稿酬收入有怎样的纳税优惠?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稿酬收入是否应有纳税优惠,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如何减税?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草案二审稿与《慈善法》衔接,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民政部2010年7月共同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一刀切”?
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地区之间的“起征点”没有任何差异。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回应道,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就有可能发生由“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这种“避税做法”实施起来很容易。此外,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此地工作。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此类情形很可能会发生。
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记者 :权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