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枫情水岸公园内,一名幼童在湖边捞玩具时落水,幸得两名中学生合力施救,最终脱险;
6月11日,永宁县望远镇银子湖附近,3名男子相继落入唐徕渠中,一名水果摊贩奋不顾身两次跃入水中,救起2人;
6月14日,一名小学生与同学在唐徕渠边玩耍时不慎落水,被巡逻民警成功救起;
……
上述事故中,落水者能被成功救起,无疑是幸运的。而更多的落水事故,总是伴随着生命猝然逝去的伤痛。
夏季,河湖沟渠水波荡漾,风景迷人,也是落水事故高发期,因此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么,如何保障生命安全,避免落水事故?遇到有人不慎落水,如何“见义智为”科学施救?
目击:有人不顾危险在唐徕渠“畅游”
炎炎夏日,总有人不顾危险扎进唐徕渠“畅游”,让路人不由得为他们捏把汗。
近日,记者途经银川市北京路唐徕渠中房桥段,见一名穿着泳裤的中年男子站在渠畔台阶上做拉伸运动,准备下水。一块写着“水深无情,危险!!”的警示牌就立在附近。
“在渠里游泳,不怕有危险吗?”记者问。男子不愿交谈,冲记者挥了挥手,“咚”一声跃入渠水里,顺着水流向下游游去。
“敢下去,是觉得自己技术高。”在渠畔散步的刘女士对该男子的做法感到无奈。
据了解,在唐徕渠游泳的多是附近居民。“平时没时间去游泳馆,这里离家近,方便。”偶尔在唐徕渠游泳的朱先生说,“泳龄长的人,知道唐徕渠的水流状况。新手比较危险,水流急,下去一紧张就控制不好,容易出危险。”
不过,安全起见,无论是“老司机”还是“小菜鸟”,游泳还是应当到正规场馆去,所谓“自信”无法保障生命安全。(张磊)
急救:发现有人溺水,如何科学施救?
有10余年急救经历的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医生朱瑾,每年都会接诊溺水者,让他痛心的是,大多数溺水者从溺水发生到被救上岸,时间少则过去了两三个小时,多则更长,脑细胞因长时间极度缺氧已死亡,能够救活的基本没有。救援溺水者,时间就是生命,越早发现生还机率越大。
发现有人溺水,如何正确施救?
“如果溺水事故的目击者是孩子,不建议孩子下水急救,应该在岸边高声呼喊成年人来施救。”朱医生说,发现有人溺水,首先要拨打119向消防救援部门求助,紧接着拨打120,这样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援。
等待专业救援的时候,这些事岸上的人可以做:向溺水者抛绳子、木板、树枝等能够漂浮的物品,增加救援机会;也可把衣服打成结连起来,拴上重物抛给溺水者。“岸上的人千万不能手拉手去施救,落水挣扎者这时候的力量比正常情况下大,手拉手施救很有可能造成连环溺水。”朱医生说。另外,如果施救者会游泳,下水救人的时候要从后面拖住溺水者,避免被溺水者紧紧抓住发生二次危险。
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又该怎样正确施救?
朱医生介绍,这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溺水者有挣扎、胸腹部有起伏,说明有呼吸和心跳,这时候不要将其放成仰卧位,要放侧卧位,并及时清理口腔和鼻腔异物;第二种,如果溺水者意识丧失,也没有呼吸、心跳,要立即将其放为仰卧位,清理口腔和鼻腔异物后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以30次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两次的比例坚持实施心肺复苏,直到急救人员赶到接手。需要提醒的是,千万不能将溺水者俯身放置或倒提控水,这样会将胃内容物控出来堵塞气道。(安小霞)
护卫:7个要点家长请牢记
消防救援队伍是一支重要的水上救援力量,形形色色的溺水事故现场,常能见到消防救援人员的身影。记者从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2019年,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水上营救出警190起,其中包括多起儿童溺水事故。
2019年4月7日,贺兰县洪广镇金北村水库有3个孩子溺水。消防救援人员赶到时,一个孩子已被民警打捞上岸,另两个不知所踪。消防救援人员立即下水搜寻,又打捞上一个孩子。另一个孩子被民间救援组织“逆行者救援队”和消防救援人员共同打捞上岸。让人痛心的是,3个孩子均已溺亡。
据了解,我区消防救援部门现有一支省级抗洪抢险专业队、一支支队级抗洪抢险专业队、3支站级抗洪抢险专业分队,共计有36辆车、22艘消防舟艇、168名指战员和3000余件(套)装备器材。根据我区灾害情况,消防救援部门针对山洪、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近期正在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水上救人、筑堤护坝等专业训练。另外,消防救援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水域救援装备配备,组织冲锋舟驾驶员复训、资质培训及激流救援、潜水救援技术认证等专业培训,继续开展落水自救、绳索救援、城市内涝排水等水域救援训练,切实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在此,消防救援人员提醒,作为孩子的守护者,家长或看护人一定要用心,牢记以下7个要点,决不能将儿童单独留在浴缸、浴盆或开放的水源边。
1.切实做好孩子在家休息时的监护工作,尤其是双休日和各种假期,时刻关注孩子的去向。
2.务必要重视孩子游泳(玩水)安全教育。
3.禁止孩子私自下水游泳。
4.禁止孩子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5.禁止孩子在无监护人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6.禁止孩子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塘水库游泳。
7.禁止孩子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禁止擅自到河流、山塘、水沟等危险地方玩耍。(苏克龙)
案例:溺亡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
从2018年至今,我区引发法律纠纷的20余起溺亡事故中,未成年人中年龄最小的事发时仅2岁,最大的事发时16岁,其中尤以10岁左右的儿童居多;成年人中各个年龄段均有。事故发生原因多样,有的因为家长或亲戚疏于监管导致不慎落水,有的和同学在湖边玩耍时不慎落水,有的在游泳健身中心溺水,有的在钓鱼时因为追鱼竿溺水,有的和同事、同学在农家乐、水库游玩时不慎落水……溺亡事故带来的不仅是失去生命的伤痛,还有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
案例一:大学生水库中嬉水溺亡
基本案情:大学生小张与李某、张某是高中同学,关系甚密。2018年8月4日,李某、张某、武某、王某、冶某与小张相约到固原青石峡水库野炊烧烤。小张与张某两人喝了一瓶白酒,之后大家坐在水库边的石头上聊天。在此期间,小张进入水中嬉水,并向水库中走去,同伴们进行了劝阻,小张继续向水中行进时滑倒,张某跳进水中施救也差点溺水。危急关头,其他同伴和路人合力将张某救起,而小张打捞上来已无生命体征。事后,小张父母将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5名同行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由5名同行者向小张家属补偿小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5万元,每人承担2.5万元;原州区水务局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小学生河边玩耍溺亡
基本案情:林林(化名)是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7年5月30日19时许在典农河边玩耍溺水,6月1日12时许被消防救援人员打捞上岸后已经溺亡。事发后,林林父母认为被告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某公司、河道管理所、水务局疏于管理导致其子溺水身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对林林死亡没有侵权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河道管理所、水务局亦不存在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凌晨在公园湖内钓鱼溺亡
基本案情:2018年8月10日23时许,刘某与陈某到吴忠市某公园,翻越湖边的栏杆钓鱼。次日凌晨4时许,刘某的鱼竿被鱼拖到湖中水面上,刘某脱掉衣服跳入湖中追鱼竿,在此过程中不慎溺亡。事发后,刘某家属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刘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吴忠市园林管理局作为公园管理者,已在公园告示栏上张贴禁止钓鱼、游泳告示,且在湖周围设置围栏禁止垂钓,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故不承担责任。 (王若英)
6月4日20时许,一名男子坐在唐徕渠边栏杆上。记者 王若英 摄
5月29日13时许,蓝天救援队队员在唐徕渠搜寻前一天落水的一名男子。记者 王若英 摄
消防救援人员救援落水男子。消防部门供图
唐徕渠边树立的警示牌。记者 张磊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