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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打工女子遭欠薪5000多元
超过退休年龄,想要维权有点难
2020-11-12 07:08:08   
2020-11-12 07:08:08    来源:新消息报

  “这5000多元都是她老人家辛辛苦苦挣来的,不应该这么一直拖欠……”11月11日,银川市民赵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0951-6024110反映,他母亲在丽水家园小区内一家早餐店打工,被拖欠了两个月工资,索要无果,维权无门,他要替母亲讨个说法。

  赵先生:7月、8月的工资一直拖欠

  据赵先生讲,他母亲是农村人,今年56岁,在银川和子女一起生活,可母亲在家闲不住,就到丽水家园小区内的一早餐店找了个包包子的活,一个月挣不到3000块钱。“发工资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微信转账,但给工资一直不是很痛快,今年疫情过后才把去年的工资全部结清。母亲本来想辞职,可老板说招不到人就一直挽留,母亲也答应了。”赵先生说,“今年9月下旬,我的孩子就要出生了,母亲要帮我看孩子,提前20天给餐馆老板打招呼让找人,并希望老板能结清7月和8月两个月的工资,可到现在老板就是不给。” 

  “万一到年底他跑路了,我们去哪要工资?”赵先生担忧道。

  劳动监察部门: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

  当天上午,记者就此事在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采访时,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女性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超过退休年龄产生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且打工地点又为个体工商户处,无法立案。 

  那么年龄超过50岁,不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整范围内的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该如何索要?兴庆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赵先生母亲的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范围,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解决。“我们也会尝试调节。”该工作人员表示。

  律师:留好证据是关键

  宁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小龙表示,实践中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直也没有形成明文规定,有的认为属于劳动关系,有的认为应当以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认定依据,有的直接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或者其它的相应法律关系来处理,劳动仲裁委也是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我个人的意见是:从劳动法律上讲,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确实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可以是其它法律关系,典型的就是劳务合同,劳动的权利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保护的方式不同而已。”叶律师在此提醒,年满50岁的这类人员再打工更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实在签不了的话也应当注意保留自己参与工作的证据以及工资报酬标准的证据。”(记者 安小霞)

【编辑】:闫文丽
【责任编辑】:闫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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