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扣发员工工资作为赔偿,这样做对吗?近日,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杨淑霞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扣发员工工资必须合法。
2017年8月1日,王某应聘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2018年10月22日,王某下班时忘记关闭办公间电源,其使用的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器被烧毁,经济损失达8000多元,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承担4000元损失,并以王某失职为由,每月从王某工资中扣除1000元作为赔偿。2018年11月10日,王某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返还被扣的1000元工资。
公司每月从王某工资中扣除1000元是否合法,成为该案争议焦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杨淑霞说,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杨淑霞介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第15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标准应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该案中,王某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失火给公司造成8000多元损失,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4000元属合理范围,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从王某工资中扣除。按照规定,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王某当月工资的20%,即400元,被扣除400元后的工资为1600元,又低于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因此,公司每月最多只能扣除王某工资340元,该公司每月扣除王某工资1000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劳动者出现故意或过失时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用人单位行使正常的管理权,更能敦促劳动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扣减工资时也不能超出法定限额。”杨淑霞说。据了解,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当事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10月被扣发的工资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