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可是有‘门道’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承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对这种关系也是不认可的。”近日,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海英说。
2018年,临近退休的杨某为了补缴社会保险费,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煤矿的劳动关系。根据杨某描述,2002年1月1日,他与甲煤矿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务协议,工作岗位为掘进工。1年后,双方虽未续签协议,但杨某又留在岗位上工作了2年多。在此期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杨某与甲煤矿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
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杨某又先后与丙、丁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将杨某继续派遣到甲煤矿工作,杨某的工资由甲煤矿代发,但甲煤矿与劳务公司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承包合同。
杨某提出劳动仲裁后,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发现,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有原始工资表可以证明杨某在甲煤矿工作的事实,而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的甲煤矿原始财务凭证和工资表均找不到杨某的姓名。庭审中,甲煤矿认可与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承认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否被认可呢?对此,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认定杨某与甲煤矿2002年全年及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3个阶段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证据缺失的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劳动仲裁委认定,虽然甲煤矿认可与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通过审理,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尽管甲煤矿自认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法律规定,并不能支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仲裁员吴海英说,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法不溯及既往的合理适用也体现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体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存在个别人为了达到多领取养老保险金而联合企业做假,虚构劳动关系事实申请仲裁的情形,要求仲裁员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和原始证据的采信必须严格依法考量,不能仅凭双方口头陈述或自我认可认定法律事实,更不能靠简单推理、主观臆断来评判案件的是非曲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