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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这些行为都是犯罪
2020-02-26 09:08:48   
2020-02-26 09:08:48    来源:宁夏日报

  编者按: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但还有个别人在这个关键时期,不戴口罩外出、聚会聚餐、造谣传谣、妨害公务、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权威。

  他们这样做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邀请相关人士结合疫情防控中我区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解读与疫情相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p>  坚决打击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违法犯罪行为。</p>

坚决打击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p>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其他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p>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其他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p>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疫情期间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p>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疫情期间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p>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防护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管力度,从严从快从重迅速查办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案件。陶涛 手绘</p>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防护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管力度,从严从快从重迅速查办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案件。陶涛 手绘

妨害公务 依法严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陆续发生数起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类案件,我区各级法院快速审理,充分体现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精神。

  典型案例:

  2月1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固原市原州区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分别当庭宣判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两起案件是宁夏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一审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均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宣判分别用时4天和5天。2月23日,银川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在灵武市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获刑九个月。

  记者了解到,俞某某在进出大武口区某小区时未戴口罩且不听劝告,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毁民警防护服,用石头将处警民警头部打伤。马某某则是与同村村民金某等12人在金某的职工宿舍内聚集饮酒并抗拒民警执法。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饮酒不听劝阻,又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医药费,且在检察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马某某任性妄为,深夜聚众饮酒,受到劝阻时殴打他人,并在公安民警处警时,妨害民警执法,造成两位民警受伤,该案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对其准确定罪量刑,做出公正判决。(记者 张涛)

造谣传谣 法律制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和传播谣言,这种凭空捏造不实消息或者添油加醋、故意夸大或借机泄愤、无端生事、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2月23日,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月说。

  典型案例:

  1月25日,银川市金凤区市民马某在微信群发布“最新宁夏消息从湖北武汉学习的西吉县五十六名全部是新冠肺炎”的虚假信息;1月26日、27日,石嘴山市市民杨某编造“今天平罗明月新村120拉走一个高烧患者,新利小区拉走一个高烧患者,山水名居隔离一个湖北返乡人员”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发布……

  律师说法:

  马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马某、杨某发布的言论均不属实,目前,公安机关分别对二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马月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力量。(记者 马照刚)

诈骗财物 严厉打击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区陆续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诈骗案件,从1月底至今,全区公安共侦办涉疫情诈骗刑事案件19起。

  典型案例:

  2月9日至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吴忠市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其微信朋友圈编造出售口罩虚假信息,先后骗取红寺堡区新庄集乡村民张某17.7万元。同时,李某某还对多人行骗,被害人涉及河南、河北、浙江、陕西、重庆等省市,总涉案金额80余万元。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某刑事拘留。

  部门说法:

  宁夏公安厅法制总队法规支队支队长陶玉亮介绍,从立案侦查的案件来看,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3种类型,一类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第二类是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取捐款;第三类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除了对涉及疫情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和震慑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曝光揭露涉疫情诈骗手法,增强群众识骗防骗能力。”陶玉亮说。(记者 刘惠媛)

哄抬价格 严惩不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防护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管力度,从严从快从重迅速查办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案件。

  典型案例:

  近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投诉,举报中卫市健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慈济堂大药房在销售口罩的过程中,存在哄抬价格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称购进300只防雾霾口罩,其中以每只35元的价格销售158只,免费向员工及亲戚赠送38只,另外60只以每只58元的高价销售,剩余44只未销售。此外,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口罩采购、销售、库存的原始凭证,以及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也不能提供生产厂家、供货商的任何资质。

  部门说法:

  中卫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法认定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告,明确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要严格明码标价,严禁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优先加快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依法从重处罚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对哄抬防护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以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陶涛)

玩忽职守 依法追责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职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都会构成犯罪。”2月24日,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局局长刘连喜说。

  典型案例:

  1月30日,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弘德村疫情防控点交接班时,村民杨某等5人从外省返回本村,防控工作人员只进行了简单登记,未进行任何检查,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便直接允许其进村,后经群众举报,才采取了相关措施。随后,红寺堡镇决定,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某,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严重违反防控纪律,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间继续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是否进一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另行研究决定。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上述案件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对相关人员只做了党纪政务处分,但教训是深刻的。”刘连喜说,“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都会构成玩忽职守罪”。(记者 马忠)

制售假劣 顶格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药监部门对涉疫情违法活动“零容忍”,不断加大对应急重点药械品种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典型案例:

  近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辖区内一家药店购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20个,有质量问题。经查,该药店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任何合法证明文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月17日,该药店被依法给予没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顶格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自治区药监局稽查局负责人说,药店作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主体,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非法渠道购进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进行经营销售,这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问题口罩,极易导致佩戴者防护失败被病毒感染,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是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指出,“对非法制售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

  该负责人建议,购买防疫药品医疗器械要到正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对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的行为,积极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记者 智慧)

危害公共安全 从严从快处罚

  疫情防控检查时,故意或者放任传播疫情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将从严从快处罚。

  典型案例:

  近日,叶某在工作中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并告知叶某,要求叶某按照要求居家隔离,不得外出活动。不料,叶某当天驾驶客车前往河东机场接机,将24名旅客送至同心县。期间,叶某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应居家隔离。第二天,叶某开车返回银川市,随后出现身体不适,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检察官说法:

  叶某拒绝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严重危险,2月12日,公安机关以叶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灵武市检察院检察官马俊峰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马俊峰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应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记者 杨超)

【编辑】:杜爱虹
【责任编辑】: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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