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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而且一定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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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这段文字节选自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第二部分。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深感健全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在讲话中专门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如下思想: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领导人说的话为“法”的状况,重视法律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作用;针对过去不重视立法、缺乏立法经验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强调搞好党规、党法对实现国法的重要性;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强调要加强司法机关建设,严格执法和司法……这些论述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正是他的这些重要思想和经典性论述,推动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也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斯人已去,精神永驻。从“法制”到“法治”,从制度建设到思想建设,邓小平同志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基础。如今,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法治文明的新时代。作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法治思维,让法治理念真正融入头脑和精神,让法治思维成为思考习惯,全面依法治国才能行稳致远,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达到更高水平。(编辑:尉迟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