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个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走什么样的道路、采用什么治理方式和制度模式,是由这个国家特定的经济条件、社会状况、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当家作主;既体现了对中华民族一体性的维护,又体现了对各民族多元性的尊重。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在人口结构上,各民族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1.1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9%;在分布格局上,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频繁迁徙、广泛交融,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现实反映和根本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我们党立足中国实际,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中。
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还建立了10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欢迎,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任何一个好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的可以完善,需要改革的可以改革,但不能在根本立场上动摇。”(王桂生)